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印发
《博士生扬华新秀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各研究生培养单位:
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建设,促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,充分发挥研究生教育对学校“双一流”建设的引领和支撑作用,现结合实际,对《博士生扬华新秀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》(西交校研〔2021〕51 号)进行了修订完善。现将新修订的《博士生扬华新秀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》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西南交通大学
2025 年 5 月 12 日
西南交通大学博士生扬华新秀奖学金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,学校决定设立 “博士生扬华新秀奖学金”(以下简称扬华奖学金)。
第二条 扬华奖学金的奖励对象,为全日制非定向在读优秀博士生新生(须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)。
第三条 扬华奖学金的奖励标准,为每生 2 万元。扬华奖学金的评选,遵循“坚持标准、宁缺毋滥”原则,每年获奖人数不超过 45 名。
第二章 申请基本条件
第四条 申请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品行端正,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、严谨的治学态度、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创新精神、科研能力突出。
第五条 扬华奖学金对硕博连读生、普通博士生参评学术成果的认定,坚持“重质量、轻数量”的原则。申请扬华奖学金的硕博连读生、普通博士生,应提供近三年内,本人为第一作者(或 导师为第一作者、本人为第二作者)的高水平学术成果。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者(拥有证书),也可以申请扬 华奖学金。
来自本校的直博生,在本科阶段如有高水平成果,经本学科领域 3 名专家(正高职称)联名推荐,可以申请扬华奖学金;来自其他高水平大学的直博生,如本科阶段的学习成绩名列所在高校所在专业前 10%,也可以申请。“高水平大学” 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情况自行认定。
第六条 扬华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可以兼得,但获奖成果不能重复使用。
第七条 以下研究生不能申请扬华奖学金:
(一)在参评当年年度内,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或受到校级警告及以上处分者;
(二)违反《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(修订)》的相关规定,存在剽窃、抄袭他人学术成果,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;
(三)不按时注册者。
第三章 评选程序
第八条 扬华奖学金每年 9 月初开始申请,符合条件的博士生提交申请至所在培养单位的学生奖励评审小组。
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数,对符合条件的 申请者进行评选,依据其成绩(直博生)或学术成果的实际水平, 依次确定拟获奖人选和后备人选名单,并在公示5 个工作日后报 学校审定。学校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单位的评选结果进行审定,并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。
第十条 对学校下达的扬华奖学金指标,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,统筹安排用于直博生、硕博连读生和普通博士生。根据已公布的评选标准,各培养单位如无符合条件的博士生入选, 其扬华奖学金的指标名额应及时退回学校。
第十一条 获奖博士生需接受动态考核:
(一)第一学年末提交中期检查报告,包含研究进展及阶段性成果;
(二)第二学年末提交终期考核报告,需提供与研究方向相符的高水平学术成果(如论文、专利等);
(三)中期检查及终期考核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情况自行认定。学校组织专家对各培养单位的认定结果进行复核,并给出 结论。
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获奖博士生的考核合格率,动态调整下一年度名额分配。
第十三条 扬华奖学金经校院两级公示后,一次性发放奖学金和荣誉证书。
第十四条 研究生获得扬华奖学金后如发现在评审中弄虚作假,一经核实,取消获奖资格,收回已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,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四章 异议处理
第十五条 对扬华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,可在公示期内 向本单位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。培养单位应在受理申诉后 2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。
第十六条 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如对答复仍有异议,可在校级
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(党委研究工作部研究 生管理科)提出书面复核申请。学校审核后形成处理意见,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单位。此意见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,制定包含动态考核标 准的扬华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,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(党委研究工作部研究生管理科)备案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研究生院(党委研 究生工作部)负责解释。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西南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
2025 年 5 月 12 日